关于做好美术考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0 点击:1857

发布于2011-10-13

[考字[2004]040号]

各美术考级承办单位:

       为做好美术考级工作,普及美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已经 2004 年 6 月 2 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31 号),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请各美术考级承办单位严格照此执行,做好美术考级工作。

二、关于考级收费标准

美术考级收费应严格执行文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社会艺术考级收费标准的文件 (文教科发 〔 2003 〕 52 号),未经主办单位同意并经价格部门许可,任何承办单位无权调整收费标准。

三、关于美术考级专业

美术考级开考专业请严格按照文化部批复文件(文教科函 〔 2004 〕 536 号 )执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主办单位同意,任何承办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四、关于美术考级简章

各承办单位发布的美术考级简章应由主办单位审核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承办单位应当在开展美术考级活动 10 日前,将美术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经主办单位审核后报审批机关和美术考级活动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请各承办单位严格按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美术考级活动,不断提高美术考级工作质量,为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得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二 〇〇 四年七月十日

抄报:文化部教育科技司、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