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美术考级承办单位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6-09-20 点击:2050

发布于2011-10-17

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全国美术考级承办单位工作规范

 

第一条        职责范围

     承办文化部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主办的全国美术考级在(文教科函 [2004] 536号)的美术考级业务,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31号令)、相关政策法规以及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考级中心(以下简称“考级中心”)的统一部署开展美术考级活动。

第二条        考级宣传

发布经考级中心审核、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的考级简章。

第三条        考生报名 

1、报名点设立

报名点是以法人机构为依托的办公场所。设立报名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单位;(2)有固定办公场所;(3)有专人负责报考事务;(4)有利于考生报名。

2、 报名点统一配置(由承办单位提供)

(1)由承办单位统一印制的招生简章、报名表、准考证(2)由承办单位提供的《美术考级指南》,条件允许可配全套美术考级教材;(3)加盖考区承办单位印章的由考级中心统一印制的收据;(4)统一牌匾和其他统一标识设置。

3、及时准确地将考试日期、时间、地点和相关事宜通知考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做到报名时一并发放准考证,以减少考生负担。

4、承办单位要根据报名人数、专业和级别进行分类统计以便确定考场安排和各专业的具体考试时间。

第四条  考场设置

1、美术考级考场的设置应根据报名考生的人数、专业和级别,本着有利于考试的组织和方便考生的原则来安排,考场应配备相应的绘画教具。

2、考场由承办单位进行统一布置,布局合理,标识明确。

3、有条件的可安排一定的候考场所,配备临时医疗设备与人员,增添相应的绘画材料等。报考人数较多的应制订安全预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  考前备案

 承办单位在开展美术考级活动前5日内,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考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城市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考场监考

1、 承办单位美术考级负责人为辖区内美术考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考区的考务工作。

2、考场设监考和助理监考各1人,负责:核对考生身份、专业和级别、公布考题、维护考场秩序、分专业分级别回收试卷(试卷背面右下角用铅笔注明:考区、姓名、申报级别)并填写《美术考级承办单位试卷统计表》。

第七条  试卷整理

承办单位分专业、分级别整理试卷,确保报名表与试卷对应在一起。

第八条  信息录入

承办单位分专业、分级别进行录入(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系统)并确保数据准确。

第九条  试卷送评

承办单位分专业、分级别将试卷、报名表以及《美术考级承办单位试卷统计表》一并寄送考级中心。

第十条  考级费用

承办单位在寄送考卷时应同时将考级费用汇送致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

第十一条  证书发放

承办单位收到美术考级等级证书后5日内复核完毕,15日内发放至考生。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1、承办单位应对考级的各个环节认真把握,细致工作,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服务体系,制定合理规划,打牢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从而更好地为考生服务。

2、承办单位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法规,从依法考级、规范宣传、优质管理、考级质量、考级数量等方面对美术考级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对优秀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对违反考级法规和考级中心统一部署行为将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考级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