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美术考级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0 点击:2108

发布于2011-10-17

考字〔2004〕001号

关于开展美术考级业务的通知

   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跨省开展美术考级活动的申请已经文化部批准(文教科函〔2004〕536号)。为了健康有序地做好美术考级工作,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考专业

本次批准开考专业分三大类:中国画(山水、花鸟、人物);书法;西画(素描、速写、水粉画、水彩画、油画)。

二、关于美术考级定点机构的设立

1、设立美术考级定点机构的基本原则

为确保美术考级工作的优质高效,减轻美术考级定点机构的多方面压力,除直辖市外,暂不设立全省(区)唯一美术考级定点机构,而以地市级行政区划为基础。

2、设立美术考级定点机构的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美术考级定点机构的单位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并具备相应的人员、资金、场地和设备等条件。

3、设立美术考级定点机构的申请程序

①  填写《全国美术考级定点机构设立申请表》,申请单位在送交申请表的同时需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供办公场地、考级场地、办公设备等相应证明材料。

② 考级中心在收到申请机构有关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之内答复是否设立美术考级定点机构。

③考级中心与申请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为美术考级定点机构提供同意申请批复文件和审核盖章后的申请表及文化部批文复印件等手续。

三、关于考级的设点范围

美术考级设点范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日

抄报:文化部教育科技司、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

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